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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体会

时间:2024-07-07 16:20:52
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体会[本文共5813字]

第一篇: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体会

对于近日为了落实“阳光工资”而苦苦追问的广大教师们来说,这个新闻似乎应当确定阳光终于要出现了。然而本人对此却大有疑问:

1,“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这一条似乎并没有什么新意。因为《教师法》早在15年前就写入法律了。现在也不过是老调重提罢了。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功效尚且如此,就更别提国务院的什么指导意见了。

2,虽然指导意见里说:“xx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然而要落实这样一件事情决不是xx剩下这几天所能解决的。所以地方当然可以“积极响应国务院号召,紧锣密鼓地落实”可是究竟什么时候一定要落实到位?没落实要追究谁的责任?什么责任?意见里并没有明确提出。所谓“政令不出中南海”正是这样形成的。

3,如果在地方政府不是发自内心想涨教师工资的前提下,这样的意见即使落实效果也不一定明显。因为这里说的只是工资。然而众所周知公务员的收入中工资所占的份额应该不大吧?他们可以以单位奖金或补贴的形式提高收入。不必非要和人员多他们数倍“臭老九们”一起挤占财政资源。

虽然本人对于此意见的切实落实抱有很大疑虑,但是我依然和广大教师朋友们一样,希望它会真的落实。"尊师重教""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真不该只停留在口头上了。父母官们!

第二篇: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

巴中市巴州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医疗卫生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工作岗位性质,技术含量和风险程度,服务数量与质量等工作业绩为主要依据,以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群众满意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全院干部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体现优秀人才的价值,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14]59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14]111号)和四川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发【2014】142号)及《巴中市巴州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巴州卫发【2014】2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考核原则

坚持公益性的办院原则,实行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相挂钩,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全面履职尽责;坚持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坚持自我测评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

果与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实行按劳分配、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向临床一线和技术风险高的岗位倾斜,重技术、重实绩、重责任、重贡献,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差距。

二、考核主体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具体工作,依据《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方案》对各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虑到岗位风险、责任、兼职等因素确定岗位系数,设立不同岗位:公共卫生岗,医疗岗,中医中药岗,管理岗,信息岗,护理岗,中西药剂岗,妇幼保健岗,财务岗,农合岗,工勤岗等。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职工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在每月初考核领导小组布置当月工作的同时,要求每个职工书面汇报对上月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对照方案进行自我评分评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自评结果对照考核标准,通过调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每月初对上月份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在院内公示考核结果,接受职工监督。

四、绩效工资的核算

1、在编人员由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是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原则上在岗在位的

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岗位绩效工资全额浮动,必须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发放。

2、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由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由各单位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制定政策和标准,视其岗位任务完成情况自行研究发放。

考核得分 3、职工绩效工资=调整系数××岗位绩效工资 总分值

五、绩效考核内容:主要从四个方面:出勤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执业规范、执业技能、职业道德,即德、勤、能、绩、任务指标、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否决性指标。

1、德、勤考核是指对职工尽职履责、医德医风、行业作风、出勤率及值班情况、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院纪院规遵守情况和各项报表数据的准确率情况。

2、服务数量是指职工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包括门诊诊疗及护理人次、住院诊疗及护理人次、处方划价收费人次、司药人次、疫苗接种人次、孕儿管理人次、接生人次、所管住院病人床日数、检验及心电人次、放射及b超人次、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次及新农合服务等工作量情况考核。

3、服务质量是指各岗位专业质量的合格率,包括:门诊及住院病历书写合格率、出入院诊断符合率、护理文书记录合格率、院感控制合格率、处方划价符合率、收款登记与票据统一合格率、新农合病人补偿准确率、九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表格填写登记

合格率、各种数据网上上报的准确率等,是否都能达到规范合格以及执业规范等情况考核。

4、群众满意度是指听取群众的意见,对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职工提供的服务流程、就医环境、技术水平、尽职履责、职业道德等服务满意度情况考核。

5、否决性指标是指发生医疗纠纷和差错事故、私收费、新农合违规违纪、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医德医风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当月有否决票的,视其情况扣出当月部分或全部绩效工资。

六、考核核算标准

(一)、每个职工的绩效工资采取百分制考核核算标准:原则上按出勤率30%,服务数量40%,服务质量20%,职业道德10%的比例核算。

(二)、院长(主任)绩效考核工资,在正常出勤、尽职履职、群众认可的前提下,可参照业务骨干的平均绩效工资标准核算。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照该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细则,通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院委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三篇:教育系绩效工资考核指导意见

百德镇教育系绩效工资考核指导意见

(供参考)

一、考核原则:

1、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鼓励教师满负荷工作,考核奖向担子重、责任大、实绩好的教师倾斜。进一步改变福利上 ……此处隐藏720个字……

2014年4月27日

第四篇: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

商城县义务教育学校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中心校、局直义务教育学校:

为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以德为先,注重实效,鼓励先进,促进发展,以教职工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

2、科学合理,阳光操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着力建构导向明确、体系完善、程序规范的分配激励机制,激发调动教职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统筹兼顾、适当倾斜。统筹兼顾各类人员绩效工资的分配关系,适度向一线倾斜、向骨干教师倾斜、向班主任倾斜、向有突出贡献的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倾斜、向偏远学校教师倾斜,把握倾斜尺度,力求适当拉开档次。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教体局按县人事部门核定的教师人数,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确定各乡镇和局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各乡镇中心校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核定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也可探索全乡镇统一分配的办法。

三、分配办法

根据我县义务教育现状及教师工作岗位情况,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如下办法:

各乡镇中心校校长、常务副校长、二、三中校长、中心完小校长、局直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教体局从全县核定的总量中提出。该部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参与分配人数,教体局根据考核结果,按分值进行分配。

其他局管干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局管校长的分配办法,总量从本乡镇或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提出。该部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参与分配人数。由中心校和局直学校根据《商城县义务教育学校局管干部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按考核分值进行分配。

村级小学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局管干部分配办法,将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乘以系数(校长1.2,副校长、教导主任1.1)从乡镇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提出。该部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系数1.2(或1.1)×参与分配人数。由乡镇中心校根据本乡镇考核细则,按考核分值进行分配。

教学人员、一般行政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由乡镇中心校或(wwW.)局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总量范围内提取班主任津贴(乡镇还可设偏远学校岗位津贴)后,按本乡镇或本单位考核细则,进行量化考评,依据考评分值进行分配。

班主任津贴可根据城乡区别和班级大小设置不同金额。初中班主任津贴可参照每月50-90元,小学班主任津贴每月20-40元的标准执行。班主任津贴的发放,可分两部分,其中基础性部分(40%)可随月发放,剩余部分(60%),可根据各乡镇、局直学校制定的考评标准分学期发放。偏远学校岗位津贴原则上也可按月发放。

不在岗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分配。其中因工作需要,经教体局批准,提前离职离岗的,原则上可按照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发放;经教体局同意,借调到局机关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且借调手续完备的,原则上可按照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85%发放。

四、工作要求

1、健全制度。各乡镇中心校、局直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期每年分两次考核发放。

2、建立组织。各乡镇中心校、局直义务教育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5-9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工作小组,小组成员要经民主选举(推荐)产生,应包括教研组长、班主任、教师代表等各个层面,负责实施本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工作。

3、制定细则。各乡镇、各学校要根据省、市、县具体要求,结合学校、乡镇实际,分初中和小学两组,制定具体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报教体局批准。细则要广泛征求不同层次教师意见建议,要体现客观、公平、公正原则,要公示、公开。

4、组织实施。以乡镇为单位,在中心校统一领导下(局直义务教育学校以本校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实施过程要公开透明,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要公示。

5、本办法实施后,各中小学一律不得另立项目自发津贴补贴,更不得挤占公用经费发放津贴。

商城县教体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第五篇:沧州市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

沧州市出台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14-02-08

沧州市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暂行)》(冀政办[2014]37号)精神,确保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合理分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出台了《沧州市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暂行)》(沧人社字[2014]413号)。

《指导意见》指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核心,完善现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在具体实施中,为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的积极性,推进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科学发展。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五个原则,一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二是“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三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四是“分类管理,逐步规范”,五是“公开操作,严格考核”。

《指导意见》明确,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岗位津贴、工作效能补贴、综合目标奖励三部分组成,分别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一定比例。岗位津贴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以权重系数决定不同级别岗位的津贴分配。同一类别工作人员要综合任职资格、岗位责任、风险程度、工作环境、劳动强度、科研任务等因素,确定主体工作岗位到一般工作岗位的级别。工作效能补贴主要依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益的完成情况,根据量化考核得分所占百分比进行分配。工作数量包括岗位目标工作量和出勤等因素,实行量化考核;工作质量根据单位工作性质进行质量监控,采取量化打分;工作效益主要考核工作人员所创造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综合目标奖励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单位要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把管理创新、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个三个等次,用分配系数决定具体数额。

《指导意见》要求,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事业单位要根据指导意见,按照主管部门关于绩效考核的要求,结合单位性质及行业特点,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具体考核分配办法。考核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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