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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时间:2024-07-07 16:21:02
【热门】买卖合同范文集合八篇[本文共9169字]

【热门】买卖合同范文集合八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买卖合同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买卖合同 篇1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使用说明

1、 此合同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旧)机动车买卖交易。

2、 卖方(乙方)对其出售的(新、旧)机动车应具有所有权;或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新、旧)机动车经营资格,且具有(新、旧)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才能与买方(甲方)签订此合同。

3、 签订此合同应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持一分,办理车辆过户或转籍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4、 本合同应使用钢笔填写。

5、 本合同不得翻印。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证照种类:

号码:

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电话: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证照种类:

号码:

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新、旧)机动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有权出售属于自己的(新、旧)机动车,(或乙方受的委托),有权出售车牌号码为:的(新、旧)机动车(见附件一:《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

第二条 (新、旧)机动车状况

车牌号码 出厂日期 已行驶公里数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编号

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 有效期从 至 最近一次年检时间。

车辆瑕疵状况:

第三条 价款

(新、旧)机动车价格(不含税费):

金额大写:

(新、旧)机动车交易中所发生的税由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双方各负一半( );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双方各负责一半( )。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1、 付款方式(支票、现金):

2、 付款时间:

第五条 验收时间、验收方式及交换时间、手续

1、 验收时间:

2、 验收方式:双方约定车辆由甲、乙双方当面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3、 交接时间、交接手续:车辆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车辆交接,乙方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并向甲方移交与车辆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证明(见附件三:《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与乙方当面验收车辆,审验乙方提供的卖车相关文件和手续:

2、 持本人(或本单位)有效证件,按规定与乙方共同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或转籍手续;

3、 车辆交接后在办理过户期间,车辆使用中发生的任何总问题,由使用者自行负责;

4、 不得采取胁迫、欺诈、提供虚假文件或虚假证明等手段进行交易。

5 、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合同约定负责向甲方提供有在的文件和证明(见附件三:《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

2、 如实向甲方陈述保证真实性,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保证真实性,对隐瞒车辆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3、 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4、 因乙方原因致使成交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应接受甲方退车要求,解除合同、全数退还车款,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 因出售车辆的所有权或委托权问题,造成甲方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变更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责任方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向 人民法院起诉;

2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几项具体约定

1、 双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公安、交通等部门有关的车辆管理规定,并遵守(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规定,因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双方共同违反有关规定,则损失共同承担;

2、 乙方收取甲方全部购车款后,按规定向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3、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4、 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条款:

附件一

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

请将(新、旧)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或复印件)粘贴于此处

附件二

乙方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复印件

请将乙方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复印件粘贴于此处

附件三

乙方应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

1、 机动车行驶证

2、 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3、 养路费缴会凭证

4、 车辆年检证明

5、 税讫证明

6、 其它材料: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经办人:

备案机关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此处隐藏5327个字……明。

三、本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买受人应当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并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车款与其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必须对本合同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和合同签章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

五、本合同适用范围为:二手车的直接交易;经营公司收购、销售二手车辆。

买卖合同 篇7

出卖人:

买受人: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摩托车概况

摩托车品牌:______________。

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

颜色:___________________。

价格:__________元。

二、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交车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摩托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摩托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摩托车,必须是在《全国摩托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摩托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摩托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

(4)说明书;

(5)随车工具及备胎。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摩托车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摩托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____________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卖人(签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8

20xx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判决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0日作出(20xx)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银山558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1、关于原告孙银山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买假索赔”是否属于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孙银山从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香肠这一事实不持异议,据此可以认定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孙银山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欧尚超市江宁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孙银山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欧尚超市江宁店认为孙银山“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是否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欧尚超市江宁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欧尚超市江宁店仍然摆放并销售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玉兔牌”香肠,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的责任承担问题。(10或是10+1?)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当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原告孙银山仅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提出原告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希望利用其错误谋求利益,不应予以十倍赔偿的主张,因前述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该赔偿获得的利益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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