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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协商交通事故协议书

时间:2024-07-07 16:26:47
自行协商交通事故协议书[本文共5371字]

第一篇:2014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官方范本]

2014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官方范本]

事故时间 200 年月日时分事故地点

代码姓名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车辆牌号联系电话投保公司保险单号

事故

情形 1、追尾□ 2、逆行□ 3、倒车□ 4、溜车□ 5、开关车门□ 6、违反交通信号□

7、未按规定让行□ 8、遗洒、飘散导致事故 9、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10、各方负同等责任的□

事故

简述

损失

情况

当事人责任甲方负本起事故乙方负本起事故丙方负本起事故

1、全部责任□

2、同等责任□

3、无责任□ 1、全部责任□

2、同等责任□

3、无责任□ 1、全部责任□

2、同等责任□

3、无责任□

以上填写内容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

甲签名:乙签名:丙签名:

赔偿

情况自愿放弃保险索赔,自行解决协议如下:

甲签名:乙签名:丙签名:

注:此协议书一式三联,当事人各持一份

第二篇:2014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指南

南京市轻微交通事故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操作流程 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276更新时间:2014-1-19文章录入:admin

一、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交通事故,适用“互碰自赔”各方当事人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自动转入“互碰自赔”理赔流程。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车辆均投保交强险的。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物损失金额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14元)以内的。

3.当事各方均有事故责任的(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各方事故当事人均同意适用“互碰自赔”保险理赔方式的。

二、操作流程

1. 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应当用自备的相机或手机固定事故现场证据,迅速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各方当事人应当及时(约定24小时内)共同到同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2. 各方当事人到达“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后,首先对事故车物损失进行评估,对符合“互碰自赔”条件、且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互碰自赔”保险理赔方式的,当事人应如实全项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现场记录书》,并签名确认。

3.事故当事人应如实反映事故情形,对照《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现场记录书》中的规定,准确确定各方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由保险理赔服务点驻点交通警察确定。

4、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或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现场记录书》,以及相关保险索赔材料,到各自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服务台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三、索赔材料

1.索赔申请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

3.本车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4.本车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

5.驾驶证复印件(准驾b型以上的需提供体检证明)

6、行驶证复印件、照片(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需提供营运证

南京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指南

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345更新时间:2014-1-19文章录入:admin

一、我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建设

2014年6月30日上午,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我市红山路十字街“南京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三盟服务点举行了“《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暨南京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启用”仪式,标志着我市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拥有量迅猛增长,交通流与城市道路通行能力的矛盾日趋严重,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立即撤离现场、占道争辩引起交通堵塞甚至二次事故发生,已经成为当前我市道路交通的一大公害。我市近年来城区交通事故日平均发生量为400余起,其中机动车相互碰蹭、擦刮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占事故总起数的85%。轻微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不自行立即撤离现场极易引发交通堵塞和二次事故,严重影响了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畅通,损害了公众交通利益。

此次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协调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牵头,联合在宁经营的十六家财产保险公司,经过两个月的实际筹建工作,在全省率先创建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分别在城南大明路的东方汽车维修中心、城北红山路十字街的三盟汽车修理厂和河西应天大街的应天服务点设立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点”,十八家保险公司派员设柜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服务点内设立警务室并派员驻点协商处理,是一项全面推进我市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配套工程,疏通了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渠道,为广大轻微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便民服务,方便当事人及时自行撤除轻微交通事故现场,实现保险理赔的“一站式”服务,即机动车辆当事人自行撤离事故现场后,同时到达“保险理赔服务点”,可即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实现“进一个门,办所有的事”。为缓解我市城区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促进道路交通畅通,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和谐交通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范围

根据《办法》的规定,凡在我省投保的机动车辆,在我市城区道路上6:00— 21:00时间发生的无人员伤亡,单车财产损失在2014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或者机动车仅

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交通事故均可实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但为防范保险理赔中的道德风险,《办法》中也规定“⑴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⑵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⑶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⑷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⑸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等五类情形,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三、当事人如何自行撤离现场

发生符合上述条件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事故现场,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及损失证据;如实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现场记录书》(以下简称《现场记录书》),无《现场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过错行为或责任等内容,共同核实并签名。

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当立即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当事人应在《现场记录书》或者文字记载中,共同约定同一时间(24小时内)到同一的保险理赔服务点,办理定损和保险理赔手续。由于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为8:30—17:30时,如在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内不能到达保险理赔服务点的,可约定在次日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内前往,但不得超过24小时。

四、当事人如何确定事故责任

《办法》采取了轻微交通事故责任法定的方式,规定: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负全部责任;双方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3、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4、机动车准备进入环行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5、通过无灯控或者无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6、通过无灯控或者无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7、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8、前车左右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9、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影响被超车辆正常行驶的。

11、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且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14、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15、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16、机动车在设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的地点掉头的。

为方便机动车驾驶人自行协商确定当事人的过错或者责任,《现场记录书》背面已将十六种交通违法行为印制,当事人可对照确定事故责任,并在《现场记录书》的“过错行为”或者“事故责任”栏中相应打“√”确认。

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不分事故责任大小,只在《记录书》的“过错行为”栏中打“√”确认即可。

五、不按规定自行撤离现场,交警将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我市保险部门已经推出轻微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方便了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对符合自行协商处理范围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及时主动自行撤离现场的,交通民警应当依法强行撤离,并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和记分。

六、如何取得《现场记录书》

为方便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办法》规定,由各保险公司印制,在办理机动车保险时向投保人发放;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已在各交通违法曝光处理窗口、各交警大队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交通事故处理窗口放置了一定数量的《现场记录书》,广

大驾驶员和机动车主应尽快领取;我局车辆管理所也已分别发送至机动车辆专业运输单位,通过单位管理部门向驾驶员发放;市民也可以在江苏省保险网站和我市“交管在线”网站下载,并随车携带。同时提醒广大驾驶员和车主,该《现场记录书》可复印使用。自行协商处理时当事人各持一份。

七、放弃自行协商处理权利,交警将依法扣车扣证调查

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大多是由于驾驶人一时疏忽和大意所致,其后果也就是轻微的财产损失,用法律词语讲:就是轻微的民事纠纷,只要当事人诚信、如实对待自己的过错,从社会秩序、道路畅通和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完全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这样既省时又省力,且可避免不必要的间接损失。

但如果个别当事人缺乏诚信,不能如实对待客观事实,视图推卸责任,拒不自行撤离现场,也不配合交警现场处理,或者在《现场记录书》中填写虚假信息,或者在事故中有过错而不按约定到保险理赔服务点处理,均视为对交通事故事实有争议,主动放弃自行协商处理,由事发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事故处理民警,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处理程序,依法扣留机动车和驾驶证,进行调查鉴定,最终作出责任认定。

八、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定损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定损有异议,可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服务电话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投诉,如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的,还可向驻点交警投诉,由驻点交警出面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协商处理;或者由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定损。

第三篇: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赔偿协议

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赔偿协议

甲方: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乙方: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丙方: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事故经过:

一、 赔偿协议:经当事双方共同圈内,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注意事项:

1、本协议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2、协议书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各自履行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协议生效后如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协议书一式()份,当事人当事人当事人交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一份存档,作为事故处理经济方面结束的凭据。

当事人签字及指纹:甲方:

乙方:

丙方:

2014年月日

第四篇: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保险快速理赔流程

附件2: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保险快速理赔流程

保险快速理赔流程的说明:

一、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应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引立即共同前往“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下简称“服务点”);确实无法立即到服务点的,应在24小时内尽快共同前往服务点。如无责一方当事人因故不愿到服务点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路段对事故进行查勘。如只有有责一方当事人前往服务点,且不能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等资料、保险公司无法查证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的,将依法不予办理保险理赔。

二、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如能够移动的,请将车辆移到路边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保险公司指引处理;如事故车辆不能移动且影响交通的,请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立即自行联系拯救车将事故车辆拖移到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地点等待保险公司人员前来查勘。

三、交通事故中有一方以上车辆为非本地级市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的,按照保险公司指引到服务点后,请报警;交警到后,按照简易程序作出《事故认定书》,便于车主回投保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四、交通事故有一方以上车辆损失超过2014元,需要按照商业保险条款规定办理索赔的,由交警前往服务点按照简易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再进行商业赔偿部分的保险索赔。

五、对进入服务点的保险事故车辆,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事故真实性等有疑问的,将报警处理,由交警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对故意发生交通事故或编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并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

第五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自行协议书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自行协议书

甲方: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现在住址:

乙方: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现在住址:

事件概括:年月日时分,驾驶车(牌照号)由行至公路公里处处时,与前面正常行驶的车(牌照号)相撞,造成当场死亡。现(甲方)与(乙方)就死亡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

二、甲方将上述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当日付给乙方万元,剩余的万元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给乙方。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二人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二次(最终)付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首先提出方自行承担,另一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的。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均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甲方有证人在场,乙方有在场共同见证并都已对协议内容表示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七人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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