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协议
甲方:局
乙方:旅游总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租赁车辆事宜达成如下
该车辆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3000.00元),租金包含:车辆租赁费、保养维修费用、税金、油料等费用。
第四条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后乙方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以转账的形式及时支付全部车辆租赁费。
2.乙方收款信息
户名:旅游总公司
开户行:
账号:
乙方以上收款信息变更的,应在甲方付款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乙方责任
1. 乙方保证车辆性能好,乙方应在车辆租赁使用前积极做好准备工作。
1.1车辆保养、维修
1.2车辆所需油料
1.3及时办理相关各种手续(如:车辆手续、驾驶员胸卡等).
2.乙方驾驶员工作前必须明确任务和要求,如有不明和不合理之处,可向甲方询问、提议、反映。
3.乙方驾驶员在车辆租赁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配合工作,如乙方安排不合理或超出计划,应积极与甲方沟通,协商,不可发生争吵,确保提供优质服务。
4.乙方驾驶员在车辆租赁期间前和车辆租赁期间,应遵守有关国家法律、交通规则,不得饮酒、打架斗殴,不得与他人飙车。保证充分休息,遵守时间,注意个人仪容仪表,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第六条甲方责任
1. 甲方合理安排用车。
2.甲方负责乙方驾驶员饮食。
第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生效。本协议壹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以上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局乙方:旅游总公司
(盖章)(盖章)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